第六十七章 律师视角(2)可解0忧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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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自杀是被迫的,不是出于寻死者的主观意愿。听起来很可笑,但实际上根本笑不出来。
同样是在案件中认识的一位心理咨询师朋友,曾是东大毕业的医学生,现在在医院心疗科工作,他为我解答了对于这份论坛聊天记录的疑惑。
理性自杀,即明白生命终结的意义,且对所选择的死亡方式有充足了解的人,占自杀事件中的比例很低很低,从简单统计学的角度可以忽略不计。
最多的是“大脑短路”。受外界刺激,原本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发生重大改变,冲动型、摆脱型、模仿型,人数排名前三的自杀者类型。
“外界”是重点,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我行我素不受外界干扰。客观原因是“主观”无法改变的,这时候所谓的“正常人”会选择“看开”。
反过来,无法“看开”的人就有病。
由此引申,自杀者类型又可分为消极避退型、积极探险型、寻求关注型、捍卫尊严型、妄图成名型等等。
但是!
心理咨询师告诉我,这些分类方法只是将自杀的人当做精神病患者对待,但这种简单的划分只是对一百多年前提出理论的补充……换句话讲,已经可以被新理论取代了。
得益于医疗技术进步,以及弗洛伊德老了,大约七十年前,科学家重新审视人体的一些指标。
在对自杀者身体的研究中,发现其中的一些指标显著异常,这系列研究解释了三十多年前的可口可乐事件。身为一款快乐饮料,不仅能治病,也能让人呼吸衰竭而死,正是其中的
成分对人体这些指标的改变。
比起自杀者的言语,科学家更愿意相信客观的指标。通过研究发现,自杀者的身体出现“预警”,这就意味着要将“主观意愿”与身体区分看待,自杀者要自杀,然而
的身体在向外界传递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