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组织犯罪对策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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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组还活跃嘛!”目暮警部很是吃惊,他的工作是刑事部强行犯搜查,而非组织犯罪对策,因此对暴力团或犯罪组织不是很了解。
年,霓虹出台《暴力团对策法》宣告对暴力团的打压。
暴力团的定义在霓虹不是
团体,而是自发聚集的
团体。对策法实施后,霓虹高层意图对这些暴力团进行规范化管理。
因为自发的性质决定了这些暴力团根本没在霓虹
注册,没有法人的名头自然也不能被法律打击。所以霓虹用了“指定”的方式,由当地片区点名某某人是暴力团成员。
在初期,暴力团成员甚至以被“点名”为荣。新加入的人,会主动去登记,将自己名字挂上去,然后才被帮派认可。
之后颁布“麻醉药物管理法”两部法典控制暴力团成员非法交易毒物的行为;又几度修改了“枪炮持有取缔法”,将持有和使用枪支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定,处罚也更加严厉。
霓虹警视厅得到这几把对付暴力团的“武器”,极大程度地压缩了帮派团伙的发展空间。
许多小型帮派不得不转行,从收保护费、帮上供的商户解决些小问题,转成亲自下海做生意,变相地“从良”。
往后还没发生的事,御津润有些印象,霓虹将会从各个层面围剿暴力团发展。
“指定”制度衍生出畸形的“登记”制度,让那些成员吃下苦果,不能办理贷款、不能消费购物、不能获得工作,甚至不被允许出现在公共场所。
一系列手段打击暴力团,用
年的时间,让全霓虹的帮派人数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