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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布虽然是法学专业毕业,但其专业水准实在让他自己都不信服,再加上法律毕竟不同于《三字经》这种东西,若只是法条规范还可以死记硬背,但要知道便是在后世的不同时期,同样面对的问题法条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这证明其实法律在有时间滞后性的同时,也是具备很大时代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现这个时代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群众观念等东西的,所以想要像是《三字经》一样完全照搬法条下来是没有用的。

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根本上最有价值的东西还是那些法律精神和原则,可这种东西一来如果没有一定的研究和理解根本也无法运用得好,以吕布的水平显然还不够;二来也是和前面法条一样的问题,那就是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精神和准则也可能不同,吕布倒是也知道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在这个时候适用么,能说出来么?与其到后面可能会造成问题,吕布干脆就不用。

也是因此要确立自己势力范围内的法度和行为准则,乃至于编纂法典的话,目前而言只能先借鉴于在这之前的那些法典法律。

而如果要借鉴在这之前的法典的话,先秦时代的虽有如《法经》这样的先驱之法,但其余大多不可考,而《法经》之所以地位特殊更多在于其成文时间早且确立了此后一直沿用到了隋朝之前的格式,在成熟以及周密性上还是无法与秦汉之际的法典相比的,所以参考自然还是要选择后者。

再来将秦汉之际的法典仔细考量比较一下的话。秦时的严刑峻法实在太过于严苛了,这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历经不到二十年便二世而亡,秦律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这肯定是不符合吕布现在的要求,不需细想便可以忽略。

相比之下汉时主张“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相对于秦朝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文、景二帝改革肉刑,将西周确立的所谓旧五刑(刺字、割鼻、宫刑等,都属于肉刑),都改为笞刑,从而也确立了新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的“上请”、“恤刑”和“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原则都是后来王朝一个很好的借鉴,“春秋决狱”算是一个尝试,与现代西方的自有心证制度有些相似,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原则来定罪量刑,论心定罪;而秋冬行刑更在近两千年的封建历史上流传下来,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扬。

这些对于吕布来书无疑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而且他通熟接下去一千多年法制的简略发展史,不管是在法律的制定本身,还是在司法机构的确立上,都能有一个相对明确而正确的思路。

其实之所以一开始就没有想到要直接套用汉律,也是有原因的。

中华法系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它属于成文法典,但常常是由许多的法律共同构成一部完整的法典。而没有一部像是拿破仑民法典那样做为基础的法典存在,当然重刑轻民也算是一个相当大的弊病。

就像是这大汉朝,一般来说,基础的汉律某种角度来说并不是行之有效的,更有效的是九五之尊天子之命,这相当于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汉朝中央对于律令的解释除了皇帝本身的命令之外,最有效的当要数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和九卿之一的当朝廷尉,但很多时候他们的有效。是发生在断案的时候,这就造成了许多所谓的“解释”只能够成为个案的个例,而不能够得到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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